可划分为4个发展时期:
盎格鲁撒克逊习惯法时期(5世纪~11世纪60年代) 英国曾较长时期保留奴隶制和军事部落的分散统治,其后陆续存在的若干萌芽性的封建王国,权力都有限。各地设郡法庭和百户法庭,根据盎格鲁撒克逊习惯法以简易程序审决案件,其原则因地而异,并杂以罗马人征服时遗留下来的罗马法原则;基督教会还自设宗教法庭,按教会法原则处理婚姻、继承等案件。国家与教会,司法与行政以及民事与刑事,均未明确分离。罚金抵罪逐步代替血亲复仇,宣誓作证逐步代替神明裁判;开始出现十户联保制和雏形的陪审制。郡法庭和百户法庭均主要由地方绅耆和军事首领控制。丹麦人的入侵曾带来了北欧条顿人的某些习惯法,在英国东北部影响较大。 普通法形成时期 (11世纪60年代~16世纪末) 1066年诺曼底公爵威廉征服英国,建立了以国王为中心的封建土地制度,逐步形成王权专制国家,封建主义有较大发展。国王除发布为数不多的敕令作为全国必须遵行的法律以外,还通过王国法院和巡回法院的判例,宣示某些习惯法原则为全国普遍适用的普通法;14世纪末又通过大法官及其后建立的衡平法院的判例发展了衡平法。由此逐步积累,形成英国法的三项渊源:制定法、普通法和衡平法(见英美法系)。法律的主要目的是维护封建土地制度和加强王权统治,所以民法主要为地产法,它规定了多种形式的土地所有、租佃和继承制度;刑法上以重刑维持治安,联保、陪审制度均有所发展,设立治安法官,法院增多,系统复杂。先后建立了王国法院、枢密法院、衡平法院、星法院、普通诉讼法院、继承和离婚法院、海事法院等,这些法院虽均属国王统辖,但各行其是(见英国法院组织)。大小封建主自设的领主法庭的权力,也逐步为国王的巡回法院、季度法庭、郡法院和治安法院所取代。刑事犯罪一律视为破坏王国安宁的罪行;民事原告必须向国王申领令状方得起诉,而且仅限于国王所规定的类别,程式固定。在爱德华一世(1272~1307在位)统治下,制定法颁布最多。13世纪H.de布拉克顿(?~1268)所著《英国的法律与习惯》在总结判例和以罗马法解释普通法方面,起过重大作用。16世纪出版的伦敦各律师学院多年汇编的《庭审年鉴》,保存了大量的普通法判例。衡平法出现后,适用范围迅速扩大,形成了与普通法相并行的法律体系。 普通法资本主义化时期(17~18世纪) 这一时期英国经历了产业革命,资本主义生产迅速发展,资产阶级在政治上确立了统治地位。但是,法律形式和司法体系没有作重大改革,主要是对封建的普通法进行了逐步的调整,作了新的解释,以适应资本主义的需要。例如,确立君主立宪制,引进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契约自由等原则,便利财产的流转和使用,简化土地买卖手续等,特别是为资产阶级的大片圈围土地提供法律依据。17世纪上半叶,著名法官E.科克发表了大量著作,其中1600~1618年出版的《法律报告》11卷和1628~1644年出版的《英国法总论》,开始赋予普通法以资本主义内容,为普通法转变为资产阶级法律奠定了基础。英国第一位普通法教授W.布莱克斯通(1723~1780)所著《英国法释义》4卷,对普通法作了全面的新解释。这些著作不论在教学或审判实践中,都被奉为圭臬。 现代立法时期(19世纪末叶~ ) 资本主义进入垄断阶段,对外继续实行新的扩张,立法也相应有所变化,从原来的自由主义立法进入所谓“社会化”立法,即适当干预私人的契约和商业自由,限制土地私有权的范围,控制罢工和劳资纠纷,以保护资本主义的进一步发展。这一时期,出现了大量适应经济需要的新立法,如票据法、海商法、海上保险法、公司法等。制定法的数量急剧增加。判例法作用相对有所降低,但绝对量因诉讼频繁而不断增多。法院系统初步简化,衡平法院不再自成体系,衡平法统归普通法法院适用。18世纪末19世纪初著名法学家J.边沁的功利主义理论,代表工业资产阶级利益,对英国以至某些西方国家的法律有较大影响。
英国法律分为下列部门:
宪法 实行不成文宪法。渊源有4:①自13世纪《大宪章》起至1972年《欧洲共同体法》为止长达 600多年间所颁布的包含宪法内容的大量制定法,较重要的便达100多件;②长期积累下来的有关保护公民基本自由和限制政府权力的普通法判例;③宪法惯例,诸如政府的集体进退和大臣的个人责任、首相的选定和职权、反对党的重要地位等;④著名学者和法官的著作,例如早期的A.菲茨赫伯特(1470~1538)和布拉克顿,17、18世纪的科克和布莱克斯通,19世纪的W.巴哲特(1826~1877),20世纪初的A.V.戴西(1835~1922),以及晚近的W.I.詹宁斯等人的著作。
按照现行宪法原则,英国为君主立宪国,其特点是:①英王为联合王国和某些英联邦国家的名义元首,并无实权,只是作为统治的象征,形式上主持议会开幕和任命首相及其他重要官员等。②议会实行两院制,上议院为贵族院,属于荣誉性质,现有议员1000多人,实际参加工作的只有少数议员;下议院普选产生,掌握实际立法权。进入20世纪后,一直由两个资产阶级大党保守党和工党轮流控制。③由掌握下议院多数议席的政党组织政府,从多数党议员中任命约100人组成政府,其中的20人左右为高级大臣,组成内阁负责决定政策,向议会提出法令草案。政府与首相共进退。如议会通过不信任提案,政府即总辞职,或解散议会重新大选。首相的职权无明文规定,权力较大。④三权分立原则不严格,没有独立的司法体系。大法官既是全国首要司法官员,又是上院议长,而且是内阁阁员;一身兼具立法、司法和行政三种职能。不设最高法院,上议院行使最高上诉级法院的职权;没有司法部;其检察系统也不如大陆法系国家那样规模庞大、职权广泛。⑤与某些原属英帝国殖民地、现已独立的国家组成英联邦,作为控制和影响这些国家、维持其传统联系的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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